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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哺乳女性进行妇女监外执行的明文法条

2021-12-01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女性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回答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岁后,哺乳期一般不会延长。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酌情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是夏天,也可以延长1到2个月。所以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承担监外执行监督责任的执法机关和承担监督责任的检察院申请延长。他们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择一家,委托医院检查妇女是否出具延长哺乳期的证明,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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