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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1、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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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
自愿辞职,依法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理由: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暂时失去工作时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并不是任何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符合前述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自愿辞职,不属于第14条第2项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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