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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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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核定用水计划的;(二)违反规定收取加价水费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未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节约用水行为的举报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对节约用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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