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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已经知悉,现在答复如下:所谓临时牌照就是我们在没有取得正式的车牌之前所使用的一种过度牌照,它与正式牌照一样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行...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新车临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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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分为两类:一、“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蓝色底纹)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行驶,也就是在本地行驶。二、“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黄色底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行驶。从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以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应当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窗玻璃左下角。如果临时行驶车号牌不“粘贴”在挡风玻璃上,警方将对车主进行处罚。
临时牌照如果属于补发、换发号牌期间核发的牌照的可以用十五日,如果是其他情形下领取的临时牌照一般不会超过三十日,临时牌照过期后可以再次申领临时牌照,临时牌照最多可以申请三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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