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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问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法土地纠纷条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你们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依法可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发生纠纷期间,提交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期间不办理土地手续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律中,不在民事诉讼法中,特此予以提醒。
根据你问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规定如下,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根据争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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