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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借款人为共同债务吗

2021-11-30
如果债权人出具的借条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未借款配偶一方事后明确表示意思(签字或口头)认可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其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以个人名义以家庭日常生活为由向债权人借款(如吃饭、租房、看病、给孩子上学、给房子等费用),债权人向法院以债务共同债务起诉夫妻配偶,法院应予受理。此时,债权人出具的借款用途应注明用于债务人家庭的日常生活,贷款金额也应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相匹配。对于超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坚持以夫妻债务为由要求未借款人共同承担,法院将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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