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
性质和普通赌场差不多,关键是看会员和参与的金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620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