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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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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会本着保护证人的原则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建议报警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以向证人说明原因和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说服证人出庭作证。
可选择报警,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第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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