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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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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损害赔偿比例的一个依据。
一、关于责任认定首先,对于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将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二、关于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不能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相混淆。综上,您所反映的交通事故,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你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但损害赔偿(自行车损失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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