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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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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人员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裁定,有权利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准确,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下列人员有权上诉: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决的,有权上诉一级人民法院。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 2、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 3、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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