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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
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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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庞大,目标小,争议简单,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得到肯定。具体操作作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方案,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根据计划确定。但立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可能不利。此时,更好的办法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此类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肯定。
1、合作债务基于合作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市民合作在很多情况下,合作组织的实体和合作企业可能不成立,只基于合作合同对外进行民间商务活动。发生合作债权债务时,由于没有合作企业和合作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作伙伴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和起诉。此时,个人合作的所有合作伙伴都是诉讼中的共同诉讼者。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合作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负担、退休等发生纠纷时,应向法院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馀合作伙伴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作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合作企业负责人提起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这殊无疑义。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法律)〔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次修正。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债权债务纠纷不是单独规定的案由,而是分解在大量的案由中。比如合同纠纷中涉及债权债务纠纷较多的案由,用益物权也可能涉及债权债务。所以可以说,债权债务是法律关系的体现,但真正涉及的具体原因应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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