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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需到场当面签订合同,约定好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腾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卖方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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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住房转让需要准备的信息: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销售合同。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到场。当财产为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文件。3、如果财产处于租赁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房屋权利等事项的行为。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手房买卖提交材料编辑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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