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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退侦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1-04-19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退侦只能发生在人民检察院瘦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的侦查卷宗之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起之后,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材料缺乏的,可以允许退回补充侦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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