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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已经开通网上预先核名系统,可以在网上自主查询。如果未开通此系统,则需要亲自到工商机关进行字号名称查重。名称预先核准指南办理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报条件: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凡使用“实业”、“产业”、“开发”、“综合”等用语表述的行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规定。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材料说明: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办理时限:期限:10天;承诺期限:当天。办理程序:受理→办结。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注册资本需要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2、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卡)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5、法人身份证原件6、本次增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8、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9、历次章程复印件10、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开户许可证原件12、基本户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密码、密码器、网银(包括用户名密码)13、基本户空白其他单据、印鉴卡及所有银行的相关材料14、本次增资比例15、座机手机16、机构信用代码证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6、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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