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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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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配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能特殊地保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这次修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考虑保护军婚的政治意义,对本条未做修改。为了完善保护军婚的制度,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首先应当取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然后双方可以选择办理协议离婚或者进行诉讼离婚。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按照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说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其同意是不得起诉离婚的。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可以提出离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稳定。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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