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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工资福利待遇。
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1.如果是在本市转移,需要原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由原单位做减员; (1)个人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到当地劳动部门即可; (2)新单位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至新单位,由新单位做增员处理。 2.如果是异地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原单位处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 (2)持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等物品,如个人缴费直接交到参保人准备缴费的劳动部门,如有新单位的,直接交至新单位即可。 3.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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