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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材料

2023-06-12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继承人居住在国外的,上述材料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继承人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情况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弃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人在香港居住的可由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也可由声明人亲自回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人在国外居住的,可在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9.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10.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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