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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按照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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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股份合作制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 经四方共同反复商讨研究决定,于年月日正式达成协议,愿意合作开办一所新的中型中规模的私人民营私立医院,具体协商如下: 一、甲方为开办医院的领头开办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前期大部分工作主要由甲方负责办理。如:医院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手续的办理、医院的筹建。甲方应为医院大股东,占50%的股份,包括技术股、创办股、领导股。 二、乙方、丙方、丁方为协助甲方共同开办医院的入股合伙人,其:乙方占%,丙方占%的股份,丁方占%股份。 三、投资方式:按股份比例制投资,甲方%投资元()、乙方%投资元()、丙方%投资元()、丁方%投资元()共计投资:元()。 四、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制。共同承担所有的风险,共同承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医疗纠纷,责任事故。任何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已的责任。 五、如有一方因其它原因在一年或两年后要求退出,另外三方应在共同商讨同意下,医院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投资本金如数退还,不得有任何拖欠,但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六、医院由四方共同协作,尽量做到每人尽职尽责,力所能及,同心协力,共同努力把医院搞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安全第一为宗旨,把医院建设好。 七、四方共同参与,做到共同努力、同心同德、相互尊重、相互信仰、相互谅解,有事共商讨、虚心接受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取长补短、虚心学习。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营销工作,以医院为家,扎根医院。每人保证做到做好。 甲方:签字(章)年月日乙方:签字(章)年月日丙方:签字(章)年月日丁方:签字(章) 年月日
当然可以,除非在编公务员不能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医院虽然是公益性质的,但是其资本构成来看,是属于民营的,对于民营资本,法律是没有太多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根据出资人的意志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而且国家也鼓励发展民营医院,在取得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利益。公益性单位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营利,事实上目前多数的国有医院,都是要营利的,而且改制成股份制的也不会影响其公益性质,因此医院改制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同意楼上专家的解答,对于民营的医院改制,是没有法律限制的,只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办即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就是由几个人出全部资金设立,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设立,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非法集资的。另一种就是募集设立,就是由一部分人发起,然后发起人缴纳一部分出资,其余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在这种情况下,募集资金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办,必须通过专门的证券公司来进行,不能私自进行集资,否则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设立股份公司是一项比较专业和复杂的活动,建议请律师处理其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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