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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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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2寸照片一张到就业局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手续,需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劳动者放弃。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缴费年限的限制。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到1年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义务相一致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按时缴纳保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非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如辞职)被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骗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倍至3倍的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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