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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
如果国家要修建高速公路,这属于为了公益事业而修建的项目,可能需要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不管是征收还是征用,都需要给予土地补偿。那么,修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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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经出台,全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将参照执行,所罗列的金额为赔偿金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46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2885元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四、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16571元 2.采矿业26103元 3.制造业24249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40270元 5.建筑业208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2559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43567元 8.批发和零售业22422元 9.住宿、餐饮业15260元 10.金融、保险业57570元1 1.房地产业23889元1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974元1 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41384元1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7639元1 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9276元1 6.教育27723元1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33037元1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941元1 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03元
一般由双方协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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