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会撤销施工许可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 (一)提供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三)提供建设工程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申请(一)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10)法人委托书;(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9)法人委托书。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8)法人委托书。(二)注意事项: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以上办理流程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可以到地方办证大厅咨询。
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报建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核对规定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通知缴纳费用,转业务科室办理;(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提供材料目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设用地批准手续;(3)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6)已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9)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10)建设资金已落实; (11)外省、外地(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 (12)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5、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6、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确定; 7、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8、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9、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拓展资料: 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28层,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7、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10、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