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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债务人执行中债权人的权益参与问题

2024-12-22
陈某和胡某以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200多万元,到期未还,债权人将他们诉至法院。法院发现陈某和胡某有一栋住房和一套商品房,于是裁定查封该住房,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份,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和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现在有保证人的债权人认为,在执行中,他们可以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不能参与分配。但是,有保证人的债权人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本案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并不是同一被执行人,因此应该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管析】 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即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首先,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并非追求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利益,这一制度只提供债权人普遍受偿的机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在本案中,由于有担保人的存在,应该按照该条规定处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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