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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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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是否纳税问题再《个人所得税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所以,此项所得没有费用扣除额,因此即使1块钱也是需要纳税的。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组织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分析各项费用增减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节约费用开支,开发间接费用应分设如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1.工资: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技术、经济、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福利费:指按上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干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发生的修理费。 5.办公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会议、差旅交通、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6.水电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7.劳动保护费:指用于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或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等。 8.周转房摊销:指不能确定为某项开发项目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摊销费。 9.利息支出:指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及相关的手续费,但应冲减使用前暂存银行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以后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其他费用: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开发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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