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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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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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