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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以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1954年3月23日,宪法草案初稿第五十条规定:(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中央直辖市;(2)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较大的市分为区。附录相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宪法。党的十五大(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因为: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理论核心法治国家的立法是民意的表达,其功能是为公民设立权利。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由此而决定的法治的原则与精神无一不由宪法规定体现出来,宪法宣示着法治的理论内核。2、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实践核心首先,“依法治国”是实实在在的治国方略,而不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不仅要求加强法制建设,而且要求把国家的一切建设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尽可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法的统治”。而能够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宏观上、全局上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只有宪法。其次,法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治权”、“治政”、“治官”,在于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只有宪法,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才能使国家权力在宪政框架内行使。3、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实现核心“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这就表明,宪法居于政府之先,政府是宪法的创造物,没有宪法,政府就成了无权的政府。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政府无权改变宪法。政府如果有改变宪法的权力,它就会专断独行,为所欲为。另外,从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自从有了宪法,才有了对国家权力的最可靠、最有力的规范与限制,才有了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才有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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