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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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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当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以确保未来的判决能够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条件:保全案件必须是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诉讼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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