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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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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乡村、集镇、居民区、旅游区道路以及其他由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从事该类运输的组织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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