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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是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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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除县政府及区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之外,其他的通过非官方渠道了解到的征地补偿标准只能是提供参考而已。山西中阳县的经济发展其实还是比较平稳的,但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必须要先确认了具体的位置才能进行分析,所以这里是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的
征地补偿款还没有下来,而被补偿者就已经离世,那么他的子女能继承这笔征地补偿款吗?本文就将征地补偿款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现将梳理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并且农村分配土地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的农户成员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首先,征地补偿款肯定不属于收益,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其次,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其他方式的承包纠纷的处理”是一致的,他们都规定了除家庭联产承包外的其他承包形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二款“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因为上述两个法律都专章和专门部分规定“家庭承包”,所以其中“其他承包方式”的限定用语就排除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再次,从继承法第四条还可以看出,对于承包继承完全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才可以继承,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的不得继承。况且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能不能继承征地补偿款,法律法规上有规定,希望小编梳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有这方面困惑的人,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征地补偿费是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所以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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