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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情形,则不能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
可以,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情形的,则不能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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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情形的,则不能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为增加投资人资金的流动性,投之家特推出债权转让业务.1.购买转让债权2.原始债权期限不少于1个月,债权持有至少1天,距离债权到期大于4天(包括4天)可进行债权转出,转出债权的份额不可低于1000元,最高不设上限.债权转出的交易时限为12小时.若12小时内转让债权未满额,则此转让债权自动取消.使用了现金券的债权不可转让.3.债权转出手续费=到期收益*5%,不足两元,按两元收取。
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高,致使许多想从事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人们无法进入。作为后来的经营者由于支付了大量的转让费,从而使自己的经营资本相对减少,流动资金减少;一旦遇到危机,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破产风险大大增加,从而使的本来就复杂、混乱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而上述的风险是本不应有的,是由于转让费而增加的风险。准入门槛被客观现实提高,导致入业者减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根据上述的两种情况来看,转让费是一种消极的商业存在。虽然,单从个体上来说是创造了经济利益;但是总体上来说却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最后的承租人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其转租给别人的话,该承租人就承担了其前面所有“上线”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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