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从...
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缓刑几年执行不是指“几年后在执行”,而是规定按照判决的缓刑几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另外,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释是保释和取保释放的简称。允许释放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的担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必须申请保释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在中国,应当逮捕的犯人,如果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犯罪较轻的,可以采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人和保证人,然后释放保释。这一保释措施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释,在中国,被称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取保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