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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依照现行规定,村民的竞选权、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道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以外,其他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对于决犯,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应该发给他们选票。《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执行过程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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