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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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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条件,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1、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终止申请; 2、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制作《取保候审终止决定书》和《通知书》,办理终止手续; 3、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终止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决定书收据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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