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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连环车祸责任归属的探讨

2024-11-13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 后方车辆与行驶中的前方车辆发生的追尾交通事故,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 夜间前方车辆未开启尾灯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后方车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前方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 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后方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前方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 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后方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 前方车辆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后方车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前方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 前方车辆倒车或溜车撞后方车辆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方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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