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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幼女罪是指嫖娼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这是一种明知卖淫者为幼女嫖娼的行为,当幼女主动、自愿或因某种原因从事卖淫活动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
嫖宿幼女罪系1997年修订刑法后新增加的罪名,根据该《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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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2016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新华网北京2016年10月3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阅读!
1、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2、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3、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14岁以下的幼女,也是卖淫的幼女。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的,构成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小女孩,如果是自愿或主动卖淫的,一般说明小女孩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小女孩被别人(而不是嫖客)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只要求客观上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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