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4,213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