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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流程: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流程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那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是怎样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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