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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
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两次以上。容留他人多次吸毒是指两次以上吸毒。容留他人两次以上吸毒的,应当立案追究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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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从轻到重处罚;单纯容留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以贩毒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次数认定两者是无关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两次两次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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