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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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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判刑标准有: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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