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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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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是一样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共同协商分割遗产。但是如果有遗嘱,那就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过继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的全部内容。过继子女对于亲生父母的赡养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道德是如何就另说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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