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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话,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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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所需的材料包括: 1. 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 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 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需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 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 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增减,并按照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此外,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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