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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第二,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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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2、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3、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4、累计缴费时间超过20年的,发放标准为374元;5、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为291元。
领取失业保险费有以下要求。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已经一年了。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中止劳动合同在内的使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被解雇,被解雇,被解雇的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劳动者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办理失业登记,有就业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者可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向受理公司失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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