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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借款条,只有转账记录,则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起诉。但若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则需要原告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一个记录很难证明借款关系,因此需要...
借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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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欲起诉,需先确定管辖法院。 借款合同诉讼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2、关于再诉问题,需具体分析。 如果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生效,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可以采用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1)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2)如同一案件已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的,可以申请再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纵使没有欠条作为证据,只要有了转账记录,也可以进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收集各种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如视听制品与证人证言等不同形式的证据。只有当这些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存在借贷事实时,原告的诉讼主张才有可能获得法庭的支持。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接着,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一旦符合司法规范,便给予立案;然后,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紧接着,被告应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书面回应;再接下来,就是正式进入庭审环节;最后,由法院根据庭审结果做出相应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法律手段追回债务,如提起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保存借据、借据等证明贷款关系的证据;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民事诉状和复印件; 三、法院立案后,提前支付诉讼费用; 4、根据开庭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书面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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