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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属再婚关系,甲系张某前夫的婚生子女,自小由张某抚养。李某与甲早年去世,后张某也因病去世。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甲的婚生子...
代位继承不包括继子女。由于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应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母的子女不是直系血亲关系,而是直系姻亲,因此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即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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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继子女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所以继子女先于继父母死亡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继承法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由上可知,代位继承权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而且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继承情况,在《继承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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