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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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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或者医患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移交医学会鉴定的;(四)未按规定逐级报告当地医疗事故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的行政处理情况的;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患双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为重大医疗过失。同时,应伴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人身伤害事实,两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时间应为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3)只有当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才会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会移交。(二)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受理并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患双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为重大医疗过失。同时,应伴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人身伤害事实,两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时间应为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3)只有当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才会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会移交。(二)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受理并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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