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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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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的,一般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驾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近段时间以来,沛县交警大队立足辖区实际,多措并举,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提高酒驾整治查控精度。为防止酒后驾驶管理出现时紧时松、抓抓停停的现象,大队把酒后驾驶整治作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坚持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根据辖区实际,每月不定期开展集中行动,辖区中队每周定期开展查禁酒驾工作,大力强化整治的力度、广度、深度,确保做到辖区面上查处酒驾天天有、时时在。针对“酒驾”规律,大队科学调整勤务安排,突出抓好中午12时至14时,晚19时至24时两个时间节点,采取设点检查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过往重点车辆逐个进行检查过滤,密布酒驾查处整治网。 强化酒驾整治查处力度。大队对民警的执勤执法提出严格要求,要充分发挥酒精检测设备、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在查处酒驾过程中重程序、重证据,确保查处工作合法、规范、透明,做到既不漏过、不放过,也不办争议案。在内部,加强督导检查职能,通过现场督察、案卷查验等方式,确保对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每一起案例都督察到位,使酒驾治理工作无私可徇。在外部,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监督电话和相关信息,积极征求群众对治理酒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查处酒驾工作置于群众和媒体监督之下,着力营造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加大酒驾整治宣传深度。大队在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酒驾教育片、摆放宣传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方式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坚持宣传先行,通过向违法当事人宣讲酒后驾驶的危害,达到“查纠一起、教育一批、宣传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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