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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送达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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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按处罚种类、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能够联系等情况来确定。如能够当场送达的,应当当场由当事人进行签收。 2、无法当场送达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治安处罚的法律文书一直接送达的,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会邮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居住在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送达的话,会直接寄信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治安处罚的法律文书送达,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其次,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三,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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