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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
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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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自行申请或者交管部门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 2、提供鉴定材料; 3、鉴定机构对伤残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4、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工伤、保险或意外需进行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等法医学鉴定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鉴定单位不直接接待个人。 (2)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放射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尤其涉及骨折、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提供最初就诊时和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病历材料来门诊之前最好复印一份,以缩短就诊时间。 (3)如涉及眼、耳及精神智能损伤,以及有周围神经损伤的案件,需提前与相关鉴定人预约。 (4)涉及眼、耳损伤的案例,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时机至少为伤后3个月,如涉及精神智能或周围神经损伤,宜在伤后6个月左右鉴定。 (5)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保险鉴定一般需在发病和伤后6个月后,鉴定时需携带投保的条款。 (6)就诊时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未成年人及因精神智能障碍等限制能力的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7)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 (8)携带鉴定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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