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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众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比如病人向某医院致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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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权利意识过剩!并不是你不想让人知道的事情都是隐私!隐私权存在受限制的情况!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将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反馈给家长,这是履行教育职责的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管理教育的职责,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属于合理知情权范围!根本谈不上侵权!此外,教育法也有规定,学校应当为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老师是不能够炒鱿鱼学生。但是校长能够,只要老师通报学校,学校通过一系列研究,最后决定是绝对有效的。至于你说你无做过很过分的事,但是你期末考试无考,足以炒鱿鱼你。你能在百度提问,说明你还是一个想上学的同学。办法不是无,就看你有无勇气和毅力执行。你写一篇500~600字的保证书,要求学校让你继续读下去,保证的内容主要是:上课不打闹,不影响他人学习。最后提议:如果你无做到,再让学校退学或者自我惩罚。这类保证书我就不多说。百度多的是。写完亲自拿到校长办公室,然后略讲下你的保证书,让他再给你一次机会。毕竟无犯过大错误,学校肯定会再给你机会,但你要珍惜机会。当然,亲自去校长室也需要很大勇气。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拿钱,找人。教育局的人。希望能够帮助你。如果我回答是多余的话,你想知道老师有无权利炒鱿鱼你?这个回答是肯定的:老师绝对无权利,主任都无,只有校长有权利。但老师有权利上报校长,让他炒鱿鱼你。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设立骚扰罪这一罪名。与本案相关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犯罪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您的同学没有上述情节,就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方是否构成违法,或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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