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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可以改变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肯定性,没有设定手续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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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归案,归案后需要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就会收到逮捕令,不需要逮捕的,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自然就不会收到逮捕令了。
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批捕后,辩护律师仍可以拿到或复印案卷。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的,案件仍属于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只有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移送法院审理后,辩护律师才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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