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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北京户口后提出离职,单位会依法赔偿不?

2021-11-11
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成功来到一所学校当物理老师,有了事业编制,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仅仅一年后,梁某就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没有出勤。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学校的请求,梁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梁表示,他是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而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太高,远高于他的学校收入。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具体,原告应知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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